発行 1965年12月16日
改定 1971年7月13日
改定 1977年3月16日
改定 1993年9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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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団法人 日本海運集会所書式制定委員会
船舶売買契約書
代号名称:NIPPON SALE 1993
(契約締結)日
今日、下述 (i) 所記載的売主(「売主」)和 (ii) 所記載的買主(「買主」)之間、対従 (iv) 至 (viii) 所記載的明細的本船、進行外観検査及船級社精査的結果、買主就所了解地 (iii) 所記載的名称的船舶(「本船」)、根拠以下条項及条件、双方商談、其結果是売主同意売本船、買主同意買本船。
(i) 売主
(ii) 買主
(iii) 本船名称
(iv) 国旗 (v) 船級
(vii) 登録総屯数 (viii) 夏期載貨重量屯数
1. 売船価格
本船売買価格是 F.O.B 日本 現状交接。
2. 付款方式
(a) 買主作為履行本契約的担保、従締結本契約起 3 個銀行営業日以内、向売主指定的銀行、以買主的名
義将売買価格的 10 %作為預付金、預付給銀行。此預付金是和 (b) 10 %的売買価格的 90% 同様方
法、作為売買価格的一部、向売主支付。預付金所発生地利息是買主的、預付金所産生 的銀行手継費用
相互均等負担。
(b) 買主在売主提出交船準備通知後、根拠本契約第 7 条迅速、向(a) 款所提出的銀行電匯売買価格的余
額。此余額是在本船交船同時、和 (a) 款的 10 %預付金、両当事的代表者在船舶交船協定書署名後向
売主支付。
(c) 預付金:在協商下、買主在本契約締結日後 3 個銀行営業日以内、向売主指定銀行帳戸電匯送款 。
余 額:買主在交船時向売主指定銀行帳戸電匯送款 。
3. 証書類
在本船交接時、売主必需向買主提供以下証書類。
(a) 無債務、無担保及無海事特権、由公証人認証過売買証書、
(b) 在本船交接後、向買主迅速提供従 的登録国際的抹消証書
及
(c) 当事者同意地其他書類。
完了的手継及証書類的交換、 挙行。
4. 交船地点及時間
(a) 売主在 、従 至 。
(「解約期2日」)
向買主 交接本船。
(b) 売主在解約期日以前、不能準備好本船的交接時、買主有権解除本契約。但、此選択権、解約期日
前 48 時間以内(星期六、星期日及定休日以外)、必需以書面形式宣告。但、買主必需同意、因不
可抗力及為了通過本契約第 6 条所規定的検査進行修繕、所産生不超過 30 日的遅延。
(c) 売主対応買主、定期通知本船動態、交船 30 日前、15 日前、7 日前進行通知。
5. 交接状態
売主除本船通常損耗之外、本船在前文所記載地方、与買主的検査時状態一様状態、向買主交接本船。但、
交船時、要求没有未処理的指定事項及与現在船級不相符合海難損傷、無留保事項前提下交接有効国際内航行必要証書類。
6. 船底検査
買主有権利根拠船級協会要求為了対本船船底及他夏期満載吃水線以下的水線下部(「船底及水線下部」)検査、在交船前、買主有権利用潜水員在交船港及附近対本船進行船底検査。
舵、漿、船底及其他水線下部応無留保事項、無損害船級証書的破損、和欠陥。如発見有部位有損傷現象、
応以売主的費用、根拠本船的船級要求、無条件修理、以維持満足船級協会要求。
如舵、漿、船底及其他水線下部応無留保事 項、無損害船級証書的破損、和欠陷時、本船検査費用及船級協会的検査員的報酬由買主負担。如発見有部位有損傷現象、売主応当負担産生的費用。
7. 交船準備完了通知及損害賠償額的予定
本船前条中所規定的検査後、満足船級協会的検査員要求時、本船的交接手続巳準備完了後、売主、立 即向買主提出交接引渡準備完了通知。
買主在受到交船引渡準備完了通知的天起、包此天在受領 3 個銀行営業日以内、接受本船。
買主在上記期間内不接受本船時、買主安予定的損害賠償、 1 天 的金額向売主支付。
但、該遅延不得超過 3日。
8. 不可抗力
本船在交船前被認定為全損或推定全損時、及戦争勃発、政治的理由、政府及其他的主権者的抑留本契約
的当事者等事由、本船没能交接時、本契約無効、預付金及全額迅速返還給買主。
9. 危険負担
本船及所有的付属品与本船在交給買主前、作為売主危険和費用。根拠本契約規定本船交接後、本船産生
的所有的費用和危険与売主無関係。
10. 附属品及燃料油
売主対本船的予備部品、船用品、艤装品、前文所記載的外観検査当時的一切附属品不論在本船是否、不
論既使用、未使用無条件交給買主。但、該付属品内、従外観検査到交船、除通常的作業使用地物品。 如
需要輸送産生的費用時、由買主負担。
買主対残存燃料油及未使用潤滑油応受取、根拠証拠書類以最終的売買価格向売主支付。本条支付、在本船交接以前、与船舶売買価格一様的通貨進行支付。
売主在交接前時、向買主提供属具目録。
11. 不包括在売買中物品
売主対売主的社旗、有社名的陶磁器類、食器類、刃物類、其他物品有取回的権利。売主船舶所用的図書、
磁帯、書式類等有権利在本船交接前有取回。
船長、航海士及乗組員的私有物及貸借物也作為本売買的対象之外、売主在本船交接前可以撤去。
12. 船名的変更
買主在本船交接時、変更本船的船名、船号、接受本船。
13. 担保物権及其他
売主以無債務、無担保物権及無海事先取特権的状態、向買主交接本船。
売主在交接前産生的各種責任及賠償、応保証対買主進行補償。
14. 不履行及補償
買主不履行本契約時、売主有権利解除本契約、没収預付金。預付金如不満足買主不履行本契約産生的損
失時、売主就所有的損失和費用、対買主有権利請求補償不足金額。
売主根拠本契約所規定的方法、本契約所規定的期間内不能将本船所有付属品交接時、預付金応立即返還
給買主、因売主的不履行的過失、故意懈怠、売主因以売主不履行本契約所産的損失、応向買主補償同様賠
償。
15. 仲裁
本契約産生的一切紛争因在東京的社団法人日本海運集会所海事仲裁委員会(TOMAC)所規定TOMAC規則及
修正後規定基礎上進行仲裁。根拠仲裁人的判断的最終結果、対両当事者有拘束力。
第 16 条到第 17 条追加条項、也作為本契約付加条款。
16. 補充条款 : 1. 船員的住宿費、交通費用由買方負担。
2. 船舶的代理店費用由買主負担。
3. 買方負担本船的油水。
4. 本船正式移交後、本船還在港口停留的話、買方応負担産生的一切費用。
以上費用如需要売方代付的話、請将費用事前交付給売方。
17. 補充条款 : 1. 売主有閑該船所有的証書応由売方移交給買方。
1.) 交接証書
2.) 無債権無債務証書
2. 買主応準備以下証書
1.)臨時国籍証書
為了証明本契約成立、売主和買主以契約書開始日期、作成本契約書 2 分並署名。
売主 買主
役職: 役職:
社団法人 日本海運集会所
〒103 東京都中央区日本橋室町2-3-16
三井ビル 6 号館 8 階